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信息公开表
REPORT PUBLICITY | 2021-12-13
项目名称 | 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单位 | 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钱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4805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调查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氧化铁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 ||
检测结果 | 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物理有害因素的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 郑琪、闵栋、周惟菁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郑琪、闵栋、杨侃、施天伦、朱佳云、张泽琰 | |||
现场陪同人员 | 钱婷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 现场调查:2021-6-15~18、2021-9-21 采样时间:2021-6-15~18 检测时间:2021-6-15~18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设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应在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在产生危害的设备上或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在抛光操作位和空压机房等产生噪声的作业点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2)完善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缺少岗前体检资料,建议建设单位完善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对入职人员进行岗前体检,体检结果合格方可上岗。 |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