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信息公开表

REPORT PUBLICITY | 2021-12-13


项目名称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雄韬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调查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滑石粉尘、大理石粉尘、其他粉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醇、异丙醇、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除热加工车间一打磨操作位噪声超标外,其余物理有害因素的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郑琪、闵栋、周惟菁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朱佳云、施天伦、杨侃、张泽琰、诸馨怡、郑琪、闵栋

现场陪同人员

陈雄韬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调查时间:2021-8-10~13、9-3

采样时间:2021-8-10~12

检测时间:2021-8-10~13

评价结论与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滑石粉尘、大理石粉尘、其他粉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醇、异丙醇、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场等进行申报,并将检测报告、职工职业病体检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集中归档,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在金工车间喷漆房附近设置洗眼器,形式可设置成固定式或便携式。根据《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38144.2-2019)中5.2条的要求,应急冲淋和洗眼设备宜安装在作业人员10s内能够到达的区域内,并与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处于同一平面上,同时需考虑在前往设备的路线中避免障碍物的阻挡以及受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以及现场人员援助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人以正常步速行走时,10s平均可以走15m。安装人员需考虑在前往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路线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伤害。门在一般情况下可视为障碍物。但在没有腐蚀的危险区域,当门的开启方向与到达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方向一致且门未上锁时,此门可以保留。应急设备宜安放在接近危险的位置,但需考虑到使用设备时冲洗液可能存在四处飞溅的危险或其他危险(例如暴露的有电导体)。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在安装时需考虑到使用者可从三个方向进入设备进行操作。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进水口冲洗液适宜的温度范围为16℃~38℃。在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使用范围内宜有高度可视且明显的警示标志,附近宜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建议至少每周一次对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进行操作检查与维护并记录,补充冲洗液,清洗、去除冲洗液中的沉淀物,以及减少设备因长时间存水所产生的细菌污染。维护持续时间宜由设备内和处于不持续流动状况的管道段(也叫“盲管段”)的存水量来决定,维护宜完全冲洗盲管段并替换其中所有的存水。如果在维护过程中需要关闭安装在管线上的阀门,宜制定相关规定,宜经过授权才可以实施,防止未经许可而直接关闭阀门的情况。维护工作完成后,宜将设备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状态。对于自容式应急设备,宜定期更换冲洗液,确保符合冲洗液的卫生要求。维护过程中如发现洗眼/洗脸器喷头等部件有损坏,宜及时更换,必要时,建议更换设备。

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要求,定期维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用人单位应尽快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落实本报告中建议章节中提出的改进措施后,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防治效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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