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信息公开表
REPORT PUBLICITY | 2023-11-10
项目名称 | 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姜铭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山连路35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调查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电焊烟尘、电焊弧光、臭氧、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激光辐射、工频电场、噪声 | ||
检测结果 | 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物理有害因素的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 杨侃、郑琪、周惟菁、瞿燕明、张志明、施秀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郑琪、杨侃、施秀、朱佳云、施天伦、诸馨怡、姚峰 | |||
现场陪同人员 | 姜铭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 调查时间:2023-09-11 采样时间:2023-09-12~14 检测时间:2023-09-12~15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要求,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同时应定期维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2)上海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