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上海镁镁合金压铸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REPORT PUBLICITY | 2022-10-18

报告名称

上海镁镁合金压铸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上海镁镁合金压铸有限公司

联系人

马姗姗

单位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顺路777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调查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氧化铝粉尘、铝合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石墨粉尘、聚丙烯粉尘、氧化镁烟、六氟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氢氧化钠、硫化氢、氨、尿素、柠檬酸、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限值,除部分岗位噪声、高温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其余物理有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郑琪、闵栋、周惟菁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天伦、陈皓、刘智伟、杨侃、张泽琰、诸馨怡、郑琪、闵栋、朱佳云

现场陪同人员

马姗姗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调查时间:2022-3-1、7-5、7-7

采样时间:2022-7-5~7-7

检测时间:2022-7-5~7-11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总体、建筑物内功能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等方面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防护设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警示标识、职业健康监护、组织管理等方面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相关要求

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氧化铝粉尘、铝合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石墨粉尘、聚丙烯粉尘、氧化镁烟、六氟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氢氧化钠、硫化氢、氨、尿素、柠檬酸、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电焊弧光等。经检测,粉尘、毒物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除部分岗位噪声和高温超标外,其余物理因素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逐步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若能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下,则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效果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整改性建议

(一)建筑卫生学

建议用人单位为压铸车间、装配车间1层、新物流仓库增加通风面积比或机械通风设施,使联合厂房内各车间能形成良好的空气对流。高温季节,机械通风应保持开启状态,减少高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用人单位计量室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位于计量室南侧外墙,新风取自新物流仓库内的空气,未直接取自室外,建议应通过延长新风管道或其他方式调整新风口位置,使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空气洁净区,距离污染源或排风口大于20 米以上,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新风口。新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并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用人单位压铸车间办公室、三坐标测量室不设外窗,且无机械通风,用人单位应针对上述人员长时逗留的场所增加新风系统,确保人员舒适性。

用人单位三坐标检验室、计量室以及配电间的照度不足,建议用人单位应针对上述场所更新照明灯具或改造照明系统,使其符合所需照度要求,确保人员能够在良好的照明条件下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研磨间研磨岗位存在噪声超标现象,压铸车间熔化、熔化调试、压铸、压铸调试、捞渣岗位存在高温超标现象。

研磨噪声超标原因为研磨石与工件在研磨机内,持续与研磨机内壁碰撞、摩擦从而产生高强度的噪声。建议用人单位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的要求,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工程控制技术措施,包括隔声(设隔声罩或隔声围护的结构形式)、吸声(设吸声板)等,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若用人单位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如降低劳动者接触噪声的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选用具有良好降噪性能的护耳器(耳塞。耳罩等),配置的护耳器对噪声应有较好的衰减值,并制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

听力保护计划的内容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具体要求如下:①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③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如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④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⑤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高温:建议用人单位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如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等。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的同时,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研磨岗位噪声超标,防噪措施不符合要求,电焊岗位未设防电焊弧光措施。目前研磨间已经和其他作业车间分开布置,研磨机相对集中。因此,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建议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升级换代研磨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从源头控制声源强度;加强高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在设备周围设置隔声装置,如双层隔声玻璃等。

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电焊岗位周边设置防电焊弧光屏障,屏障应选用耐高温、耐腐蚀、能有效阻隔紫外辐射的材质。

新购的屏障应添加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中,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目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四)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硫化氢警报值设定高于MAC,一氧化碳警报值设定高于PC-STEL。建议用人单位应调整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警报值数值,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T 223-2009)的要求,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PC-STEL值,硫化氢的MAC10mg/m3,一氧化碳的PC-STEL30mg/m3,因此,硫化氢的警报值应设定为10mg/m3(约7ppm),一氧化碳的警报值为30mg/m3(约25ppm)。

用人单位应确保检测气体报警器在调整好警报值后可正常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包括检测报警运行是否正常,维修日期和内容等。检测报警器的零点漂移超出其检测误差值时,应在确认无被测气体输入探测器的情况下,调整零点,使其处于零气体的检测状态。检测报警器应按生产厂家的规定时间和程序定期进行标定。

用人单位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检测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报警器传感器已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更换。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其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都应及时存档。

(五)个体防护用品

建议用人单位为模修工、机修工电焊岗位配备防尘毒口罩;为巡检工加药、压滤岗位配备防毒面罩。

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六)警示标识

建议用人单位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应将压铸车间压铸岛设置“噪音”的告知卡,调整为“噪声”。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等;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下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具体见表Z3-1

 

Z3-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增设参考一览表

区域名称建议设置位置告知卡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压铸车间熔化炉、压铸机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当心中毒”/压铸车间模修区电焊岗位附近醒目位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当心中毒”、“当心弧光”“戴防毒口罩”、“穿防护服”、“注意通风”、“戴防电焊弧光眼镜”机加工车间、EPC车间、新物流仓库车间、仓库入口醒目位置/“噪声有害”/装配车间车间入口醒目位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充液管维修间、充液管维修棚入口醒目位置/“注意防尘”、 “噪声有害”“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研磨房六氟化硫气瓶间入口醒目位置/“当心窒息”“注意通风”废水处理站加药区醒目位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压滤区醒目位置“硫化氢”、“氨”“当心中毒”“注意通风”、“防毒口罩”机修间电焊岗位附近醒目位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注意防尘”、“当心中毒”、“当心弧光”“戴防毒口罩”、“戴防尘口罩”、“穿防护服”、“戴防电焊弧光眼镜”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应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同时应定期维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七)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若复查结果为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若复查结果为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进行妥善安置;若复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上海镁镁合金压铸有限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八)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及整改

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你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已建立起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但在制度执行和档案管理方面做得不全。比如警示标识设置不全、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不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不完善等。

建议用人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落实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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